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9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二、未於第十二條指定之轉換期限內完成改正。 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追查不符合驗證基準而不可補正。 四、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行各項安排,以利驗證機關(構)辦理追 查。

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改善完成或再追查仍不符合驗證基準。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經通知後仍未於十五日內辦理 。

七、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備查,經通知後仍未於十五日內報請備查,亦 未復工或復業。

八、依第十六條規定報請備查,逾備查停工或停業期間,仍未復工或復業 。

九、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變更。 十、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十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 件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

十二、主動申請廢止認可登錄。 十三、驗證基準、驗證類別及產品類別經廢止。 十四、廠商解散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