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7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遷移廠址者,應於遷移廠址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 更,並經驗證機關(構)辦理追查通過後,始得沿用原核予登錄之工廠代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