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6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工或停業之次日 起一個月內向驗證機關(構)報請備查。

前項備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備查期間內復工或復 業者,得於期滿前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