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5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內容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或 標準檢驗局認有其他影響證書登錄事實者,應於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變更。

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必要時,得執行追查 ;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其變更或報請標準檢驗局換發認可登錄證書 ;未符合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標準檢驗 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