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每年最少追查一次;必要時,得 依風險程度增加追查次數。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採行各項安排,以利驗證機關(構)辦理追查。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追查不符合驗證基準而可補正者,應於追查後十日 內提出改善計畫,並由驗證機關(構)審核;驗證機關(構)於改善期滿 後得再追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