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10條
經評鑑不符合驗證基準之廠商,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複評或經複評仍不符合 驗證基準者,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依第五條重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