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 年 01 月 15 日)
第6條
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 ,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