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 年 01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

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