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 年 01 月 15 日)
第14條
廠商不得要求分割、刪減報告內容或要求變更報告記載內容或增加報告文 字。但因特殊需要,經檢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