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 年 01 月 15 日)
第13條
廠商對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查詢或檢附原收受報告請求複驗一次。但樣品已由廠商收回或 不敷複驗需要者,不得請求複驗。

複驗後,檢驗機關確認有疑義者,應換發報告;確認無疑義者,應命廠商 繳交前項複驗之試驗費,並發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