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 年 01 月 15 日)
第10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 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

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