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8條
前條不予認可之試驗室,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一次。

複評仍不予認可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