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申請認可之試驗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下列規範:

(一)共通規範: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二)特定規範:對個別檢測領域之技術要求及品質管理要求有別於共通 規範之特別規定。

二、具備必要之檢測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檢測領域商品檢 驗標準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三、置技術主管及品質管理主管,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技術主管: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曾受檢測相關專業訓練,並從 事相關產品檢測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二)品質管理主管:大專以上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從 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四、指定報告簽署人。但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主管及品質管理主 管。

標準檢驗局得依地區、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商品種類,指定公告申請認 可之試驗室應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證 明符合前項規定之認證。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規範及第一項第二款必要之檢測設備,由標準檢驗局依 檢測領域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