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17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給予認證之試驗室申請認可 者,得簡化其申請認可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免檢附第五條第一項之文件。

二、免依第六條實地評鑑。

三、免依第九條申請延展。

四、免依第十條追查。

依前項規定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其認可於第一項之認證維持有效期間 內為有效。

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後,另行申請認證基金會證明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之認證者,得適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簡化程序,並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