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96 年 12 月 19 日)
第7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者應配合受檢查。

受檢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致無法達成檢查目的時,檢查 人員應將檢查情形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受檢查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 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事由及過程。

三、檢查單位、人員、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必要之採證。

前項第一款受檢查者資料不明時,得向相關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