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96 年 12 月 19 日)
第5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前,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檢 查目的。
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表,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表簽 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