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96 年 12 月 19 日)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 檢驗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商品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檢查計畫,執行 商品檢查或購、取樣檢驗。

市場檢查除依前項市場檢查計畫辦理外,並得依下列資訊執行檢查:

一、商品義務監視員反映。

二、檢舉人、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

三、商品發生事故致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四、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