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8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同規格型 式者,報驗義務人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以一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物品 ,報驗義務人檢具研發測試之計畫書、商品存置場所及其他相關文件,經 標準檢驗局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