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6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金額或數 量逾第四條之規定,因檢驗標準、設備、場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報驗義 務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