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4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 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下列規定 之一者,准予免驗。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八只。

二、輪胎:五個。

三、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五只。

四、建築用防火門:三組。

五、資訊設備商品:五件。

六、汽車安全帶:

(一)自用品:四條。

(二)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九條。

七、其他商品:

(一)自用品:二件。

(二)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五件。

玩具類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 量未逾五件者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准予免驗。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 、硬式棒球、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 ,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四頂 者,准予免驗。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 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十件者,准予免驗。

文具類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 量未逾十件者,准予免驗。

兒童自行車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 之數量未逾二件者,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准予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