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免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出 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委任他人代理者,應 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

輸出入之商品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出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工廠產製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 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