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條
輸出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 免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不經前項申請,逕依標準檢驗局公告 指定免驗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 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商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 以下。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