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9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 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

一、違反第十六條標示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屆期未改正者,於改正完成前停止受理其免驗申請 。停止受理期間至少六個月。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停止受理其免驗 申請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