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8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 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