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6條
輸入非銷售之商業樣品、展覽品,依本辦法規定准予免驗者,報驗義務人 應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