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5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建立商品 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並保存 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