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輸入下列商品,除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准予免驗及依本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專案免驗外,不准予免驗:
一、鋼索。
二、吊鉤及鉤環。
三、額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 )以上之大型電腦。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商品之輸入,非供銷售而供國家重大建設或研發測試
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或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
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免驗。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之輸入,非供銷售而屬經核定之重大投資案所需、供國
家重大建設或尖端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關
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