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 91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 :

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

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 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一年內無檢驗不合 格紀錄之資訊商品優良廠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