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 91 年 01 月 09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 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