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 100 年 07 月 07 日)
第9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 商品認可。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 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名 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