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
試所需之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其他型式試驗
,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標準檢
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但大型或系統複雜商品,得向標準檢驗
局申請指定場所測試。
二、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
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製
造廠辦理。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型
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