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報驗 ( 103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 (構) 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