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9 年 05 月 14 日)
第9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 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