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9 年 05 月 14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 、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 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