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9 年 05 月 14 日)
第12-1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經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四 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