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指委託辦理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 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及相關管理事項。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商品檢驗業務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依本法相關 規定辦理。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 業務之機構。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 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 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