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 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檢驗機構辦理。

經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檢驗機構,於契約終止日 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受託機關(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