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8條
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 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放行。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

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

四、報驗義務人於一年內就同品目商品曾有違規紀錄。

五、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屬高風險之商品。

前項封存商品有應完成相關作業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向檢驗機關( 構)申請自行解封,檢驗機關(構)必要時得派員監督。

報驗義務人於完成相關作業後,應通知檢驗機關(構),由其派員至貨物 儲存地點查核、取樣或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