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 93 年 02 月 25 日)
第7條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得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 務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向原檢驗機關 (構 ) 申請重新報驗一次。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以一次為限。

前項重新報驗之商品,檢驗機關 (構) 得依不合格項目及改善計畫內容執 行全部或部分項目檢驗。但應包含不合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