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認可指定試驗室及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18條
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試驗室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 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 (IECEE CB SCHEME) 之 國家驗證機構 (NCB) 及驗證機構試驗室 (CBTL) 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 收登記費:

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 (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 (CBTL)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19條
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 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年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 百元。

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檢驗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 經標準檢驗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

第19-1條
認可商品驗證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商品驗證機構之申請、延展或增列驗證範圍之審查,每件新 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商品驗證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 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19-2條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 幣三千元。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三)工廠檢查機構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之審查:每件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

二、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檢查或追查、工廠檢查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 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五、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19-3條
溫室氣體查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 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件 新臺幣五百元。

第19-4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