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檢驗規費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11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市價,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輸出入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參酌該商品之輸出或輸入申報價格,指 定外匯銀行簽證出口之價格及市場躉售價格定之。

二、國內產製商品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各種商品市場躉售價格擬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查定費額者,依下列基準查定費額:

一、輸出商品為離岸價格 (FOB)、。

二、輸入商品為起岸價格 (CIF)、或海關未稅價格。

三、國內產製商品為廠場批售未稅價格。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商品之檢驗費,按前二項費額依附表一之檢驗費率及 最低費額計收。

輸入大宗散裝物資,其為同船次、同品目、同規格且無法區隔取樣檢驗者 ,合併計收一批檢驗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