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05 月 08 日)
第5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 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 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 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 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 項費用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