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二、使用於特殊場所,為配合該場所之特殊需要而有不同之規格者。

三、因技術之改良、創新或配合產業之需求,其構造尺度及特性與檢驗標 準之規定不同或尚未列於檢驗標準中者。

四、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標準之規範,且適合國內基本技術環境,於國內 使用不致產生妨礙者。

五、其他用途或機能等特殊狀況者。

有前項原因,且經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其規格之商品,其規格不得對商品 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檢驗目的有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