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9條
受損企業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其計畫執行 情形進行追蹤查核,或要求其提出相關計畫執行報告。

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前項追蹤管理或提出執行報告者,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不補正或改善或情節嚴重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

受損企業於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 衛生相關法律之情事,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