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補助。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 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 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

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 伍佰萬元,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