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3條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資格如下:

一、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滿兩年之事業主體。

二、如為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惟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四、無欠稅情事。

五、不得為停業或歇業之狀態。

六、最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 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