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中小企業,自各該項目 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 之日後五年止,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認 定為受損企業。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

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 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改善調整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為利其 落實計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

第一項企業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受影響達一定程 度之認定基準及前項改善調整計畫審查要件、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