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 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 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