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 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 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 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