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 調整支援措施:

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

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

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 優惠措施。

四、協助企業開拓海外目標市場。

五、改善產業基礎設施環境。

六、協助產業人才之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

七、與地方政府協力輔導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及聚落。

八、其他促進產業競爭力之事項。